福建:晚婚请假=15天"
第三十八条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,婚假15日;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荣誉证书者,女方产假130日至180日,男方育儿假7至10日。婚假、产假、护理假期间,工资照发,不影响晋升。”—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2年7月)福建省第26条
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)甘肃:晚婚请假=30天”
第二十五条男25岁女23岁以上初婚为晚婚;晚婚或晚产的已婚妇女24岁或24岁以上
第一个孩子是晚产。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以下优惠待遇:
(一)全国职工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,婚假为30天;实行晚产的,产假为105天,男方有15天的哺乳假;
(二)农村居民晚婚晚育的,夫妻双方免征村内公益事业集体生产两年。”——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2005年11月25日,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
第十九次会议修改)广东:3天婚假+10天晚婚假=13天”
第三十六条职工实行晚婚的,婚假增加10天;如果员工晚产,产假将增加15天。其他城镇居民晚婚晚育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扬和奖励。”——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(2002年7月25日,广东省)
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)广西:3天婚假+12天晚婚假=15天”
第二十九条初婚职工年满25周岁,女性年满23周岁的,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,额外享受12天的晚婚假;适用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24岁以上已婚女性员工
,增加14天产假,同时给男方10天护理假;产假期间,如有额外20天的产假,可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;晚婚晚育,在婚假和产假期间发放工资和奖金,不影响应享的福利和奖励请重试黑龙江:3天婚假+15天晚婚假=18天”
第四十六条员工晚婚的,增加15天婚假,并支付节假日工资。第十天,在不影响就业、工资调整、职级提升的情况下发放假期工资;男性员工享受五至十天的护理假。特殊情况可根据医疗单位意见延长,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。”——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(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)2002年10月18日)湖北:3天婚假+15天晚婚假=18天”
第五条晚婚的公民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,还享有15天的婚假;已婚妇女晚产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额外增加30天产假,配偶享受10天哺乳假。婚假、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,发放工资和奖金。实施过节育手术的,所在单位应当出具节育手术证明,按规定休假,并在休假期间支付工资和奖金。”——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(2002)通过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(2015年12月1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