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吨(含2吨)及以下小型货车、20座及以下货车:0.45元/公里。
中型货车2吨至7吨(含7吨)货车、21座至50座客车:0.90元/公里。
7吨至20吨(含20吨)大货车、51座以上客车、卧铺客车:1.462元/公里。
20吨以上的特大型货车、货车、货柜车:2.138元/公里。
收费标准: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:项目总投资、投资构成;专业部门对公路及中长期交通流量的预测数据;区域经济发展水平、车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所获得的收益、社会负担能力等。
经营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不得超过30年。
《收费公路管理规定》
第七条收费公路经营者依法经批准,有权向通过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。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、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军用车辆、武警车辆、带有统一标志的警车。地区、直辖市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。跨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(含插秧机)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。联合收割机不得通过高速公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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